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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班津贴, 你听说过吗? 裁判规则有哪些?

(作者: admin 来源:汇成世纪  采编:admin  更新时间:2022/8/1 16:59:12 共有118人次浏览)
  夜班指用人单位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这一时间段内,安排劳动者从事工作或者劳动。那么,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夜班劳动,要不要支付夜班津贴?法律有没有强制性规定?在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到此类诉讼请求的时候,是如何处理的?裁判规则是什么?
  
  目前,我国法律上对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夜班劳动是否需要支付夜班津贴,并没有明确规定。1989年原劳动部仅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中对夜班劳动作了定义,即夜班劳动指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2006年,针对煤矿井下作业的劳动者的夜班津贴进行了调整,《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4号)规定前夜班夜班津贴:6--10元/工;后夜班夜班津贴:8--12元/工。但并没有对其他工作性质的夜班津贴作出规定。
  
  下面以江苏省为例,来看一下关于夜班津贴的规定和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
  
  一、夜班津贴的规定
  
  其实很遗憾,都找不到本世纪的规定。让时钟拨回到27年前的1995年。
  
  当时,江苏省劳动局、江苏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调整中、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苏劳薪[1995]23号、苏财工[1995]112号),规定三班制的中班津贴为5元,大夜班津贴为6元;两班制的夜班津贴为5元;常日班职工因生产(工作)需要,生产(工作)超过23点的发夜班津贴5元。在夜间(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工作不足三小时的不发夜班津贴。
  
  同时还规定,企业可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结合本企业工资制度,自主决定执行的标准和形式,其财务处理仍按原渠道列支。
  
  无论是两班制,还是三班制,劳动者都会有夜班的情形,如符合《关于调整中、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相应的夜班津贴。
  
  此外,个别市有规定,如无锡市劳动局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中夜班津贴的通知(锡劳综[2001]4号)规定,自2001年4月1日起,纺工、丝绸一线生产工人深夜班每人每班为8元其余深夜班每人每班为7元中班每人每班为6元。早早班(早上4点之前上班)每人每班为4元。
  
  二、夜里加班是发夜班津贴还是加班费
  
  前几天,一个顾问单位咨询:“我们公司有时候会有员工加班到晚上23点或者凌晨的情况,他们想申请夜班补贴,什么情况属于夜班?补贴标准有何规定?是否为必须发放项目?”
  
  加班和夜班不同。加班就按照加班工资来计算,在夜里加班的话,不需要额外发放夜班补贴或者津贴,只需要计算加班费就可以了。
  
  职工需要满足特殊工作时间用人单位方发放夜班津贴。夜班津贴是用人单位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职工在夜里加班的加班费是属于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应当支付的补偿性劳动报酬,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三、夜班津贴的裁判规则
  
  通过翻阅查找江苏省各省辖市涉及到夜班津贴的劳动争议判决书,梳理出如下的裁判规则:
  
  一、符合《关于调整中、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的三班制、两班制情况下的夜班津贴,予以支持。即该通知仍然是裁判的最重要的依据。
  
  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民终1030号判决书认为:根据江苏省劳动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三班制的中班津贴为5元,大夜班津贴为6元。南京大华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可陈**峰采取三班制的形式上班,符合发放夜班津贴的规定。大华公司主张不应支付夜班津贴,本院不予支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3民终4431号判决书认为:根据考勤记录翟文战工作为常白班并非三班制,故翟文战主张中夜班津贴没有依据,不予支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13民终358号判决书认为:关于是否仍应发放夜班津贴,应根据裴杰实际工作情况而定。2019年7月之前,裴杰实行夜班工作制,苏果超市泗洪公司发放夜班津贴,自7月起,裴杰的工作时间调整为5点到11点。根据江苏省夜班津贴发放相关规定,在夜间(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工作不足三小时的不发放夜班津贴。裴杰在夜间工作不足三小时,不符合发放夜班津贴的条件。
  
  二、如果劳动者不能举证证明在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中没有规定或者约定,也不能举证证明实际发放的行为惯例,法院不予支持。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终1429号判决书认为:关于夜班补贴,张力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对此存在明确约定,故该项主张,不予支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1民终1151号判决书认为:至于夜班津贴,因双方对此无相关约定且法律也无强制性规定,故亦不予支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民终2604号判决书认为:关于中夜班津贴,双方对此并未约定,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亦未实际发放,法律对此并未作出规定,故对于顾国伟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三、用人单位根据自身需要自行决定是否发放夜班津贴,法院予以认可。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8民终2444号判决书认为:关于夜班津贴的问题。江苏省劳动局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中说明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因此夜班津贴不是法律规定必须发放的项目,马保俊要求夜班津贴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喝水、就餐等计算在夜班工作时间内吗
  
  我们知道,喝水、吃饭、上卫生间是每个人每天都会经历的,并且在上班的时候也会喝水、上卫生间,有的人匆匆吃完饭就继续工作了,当然我们绝大多数会吃饭后休息一下。那么,哪些时间可以计算在夜班时间呢?
  
  2000年10月8日,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在向无锡市劳动局《关于对企业职工三班制工作时间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苏劳社办函[2000]23号)中,认为工作时间不仅包括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也包括劳动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准备时间、结束前的整理与交接时间,还包括工间休息时间、人体自然需要时间(如喝水、上厕所等)、女职工哺乳时间以及依据法规或行政领导要求离开工作岗位从事其他活动的时间(如工会活动时间、行政活动时间、出差时间、履行社会职责的时间等)。生产、工作不容间断的三班制企业员工班中就餐是自身生理需要和工作需要,其短暂中断的用膳时间应算作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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